2026年5月1日,历经八年修订、三十余年首次大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(2025修订)》将正式施行。新法共16章310条,对海上货物运输、电子单证、责任制度等作出颠覆性调整。作为货代企业,无人提货费用追偿、电子提单效力、内贸承运人责任、托运人变更权——这四项规则将直接影响日常操作与利润安全。下面我们逐条拆解,并附上“货代避险指南”。

一、无人提货:费用风险终于转回给“托运人”
过去痛点:目的港无人提货,船公司向货代追索高额滞箱费、堆存费,货代很难向国外发货人追偿,成为“夹心饼干”。
新法明确:新法第96条等相关条款明确,因收货人未及时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由托运人(发货人)承担,承运人只需履行及时通知托运人的义务。法律将无人提货的最终经济责任回归源头。
货代行动建议

✅ 签订委托书时,须在合同条款中书面载明托运人对无人提货费用的兜底责任,保留好通知承运人/托运人的记录(邮件、微信截图存档)。
✅ 一旦出现无人提货风险,第一时间依据新法向托运人主张费用,避免自身垫付。

二、电子提单:正式获得法律“身份证”
过去痛点:电子提单法律效力不明,银行、客户不认可,货代推广阻力大。
新法明确:新法增设“电子运输记录”专节,符合可靠性、唯一性、完整性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,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并且可依法转让。电子记录与纸质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,转换不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。
货代行动建议

✅ 放心推广电子提单业务,优先选择具备区块链或可靠防篡改技术的平台。
✅ 与客户签约时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条款,告知客户法律已完全认可,提升流转效率,降低纸质单据丢失风险。

三、国内沿海运输:正式纳入《海商法》统一管辖
过去痛点:国内沿海运输不适用《海商法》,承运人责任较低(不完全过失责任),货主索赔难,货代协调成本高。
新法明确:新法第43条删除沿海运输除外规定,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适用海商法规则。但特别注意:国内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覆盖全程(国际运输仅为开航前和开航当时),对货方索赔更有利。
货代行动建议

✅ 内贸货代朋友可以依新法协助客户主张承运人全程适航义务,如货损纠纷中要求船方举证全程适航。
✅ 内贸合同及提单条款需按海商法重新审核,承运人不能再以“旧规则”免责搪塞。

四、托运人有了“合同变更权”(但需谨慎操作)
新法亮点:新法第96条新增托运人有权变更运输合同(如改港、退运、变更收货人),但承运人在船舶已开航、无法合理操作等情形下可以拒绝变更。
货代风险点:若变更指令未获得承运人书面确认,货代擅自操作将面临损失自负。
货代行动建议

✅ 收到发货人任何变更指令(改港、退运等)后,必须第一时间书面征得承运人确认,并留存承运人同意凭证。
✅ 切勿仅凭口头或微信语音操作,避免变更失败产生的额外运费、堆存费由货代承担。

⚠️ 货代风险预警:海洋生态保护全面强化
新法专设“船舶油污损害责任”章节,同时危险品瞒报、漏报的责任链条加长。一旦因瞒报导致海洋污染或事故,货代作为订舱代理可能面临连带追偿。建议所有危险品订单一律要求《MSDS》及合规声明,保留申报记录。

📌 货代落地执行清单(距离5月1日仅余一个月)

  • 更新格式合同 — 加入无人提货责任条款、电子单证授权条款、托运人变更权书面确认条款。
  • 培训业务团队 — 组织新法重点培训,尤其是无人提货追偿流程、电子提单推广话术。
  • 内贸产品线升级 — 向国内沿海客户主动宣传新法带来的权益升级(承运人全程适航),提升客户粘性。
  • 风控核查 — 检查危险品申报SOP,确保符合新法生态保护要求,减少连带责任风险。
一句话总结:新法为货代提供了费用追索的有力武器(无人提货责任转嫁、电子单证合法),但也抬高了操作合规门槛——机遇与挑战并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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